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反映或提交。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11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rlzyscc@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明的“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且该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属国家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不包括其下属独立办学的各独立学院)的在职人才,申报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杜绝外省市违规评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具有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职称是指在国家批准设置的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内,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审结果。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所列明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申报时应符合《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中规定的重新评审或确认的条件,不符合重新评审或确认条件的,不予受理以该职称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七条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仅用于我市技术技能人才申报引进人才入户。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报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九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二条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人应进行现场核验:
(一)审核部门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核验的人员;
(二)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核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引进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分别采取现场和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现场或网上办理流程的要求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本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择业期内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 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需补充填报信息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该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进行现场核验的作退案处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未作核验的,自动确定第11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的,现场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经现场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案处理。
(四)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保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签署个人姓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规定期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在申报过程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具体实施工作,大力集聚各类人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五条规定,现起草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更加开放、积极、精准的人才政策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是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和明确,特别是对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能人才的入户程序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户籍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大力引进和集聚优秀人才,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二)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我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已同时废止了。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并相应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三)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实施细则》对申报流程做了进一步的简化,加入了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的内容,强化办理指引,同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实现人才引进申办系统与发改部门的户籍迁入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后台信息查询、端口开放等信息共享措施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也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实际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申报,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具体的入户准入适用条件;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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